申请人:米拉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243361号“CLINI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LINIANS”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93340号“卡妮安Clini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CLINIANS”的复制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的相关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