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康再造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159735号“樂宝+LABO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2982号“B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不近似,且并未刻意设计与“红十字”近似的商标,不会使公众对“红十字”产生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在“肉、鱼、家禽及野味、浓肉汁、腌制、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酱、糖煮水果、鸡蛋、牛奶和牛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商品上驳回注册申请,在“果冻”上为有效注册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