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工坊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7521号“長白工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所引证的第23971031号“长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其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02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