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里奥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8955号“BRI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653716号“Brioni”商标经商评字【2017】第000009336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3406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748773号“Boloni博洛尼”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