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里奥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3820号“BRI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29234号“Brioni”商标经商评字【2018】第000000778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3405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748761号“Boloni博洛尼”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