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2110号“奶牛奉献 DAIRY COW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8143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5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为奶牛图形,与申请商标在文字含义及图形表现形式等方面不易区分,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