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19497号“卓远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卓远金服 24019497

阅读:141589 2018-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9497号“卓远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07911号“卓逺地産”商标、第14825704号“卓远”商标、第3133780号“远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

  申请人:西安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9497号“卓远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07911号“卓逺地産”商标、第14825704号“卓远”商标、第3133780号“远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远卓”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汉字亦存在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三的中文亦可读作“卓远”,申请商标“卓远金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卓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卓逺”文字相近、呼叫相同,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 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不动产管理、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019497号“卓远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卓远金服 240194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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