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9895号“中纺标认证 ct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数据存储、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5230号“CTTC Centre Tecnologic de Telecomunicacions de Catalunya及图”商标、第6748757号“汉今藏品 ct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683939号“CTC”商标、第7707222号“ctc”商标、第9135700号“CT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各引证商标均能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网站截图及部分资格认定证书;2、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3、媒体报道;4、实际使用材料;5、审计报告;6、《认证指南》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数据存储、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电子数据存储、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服务上我委予以驳回,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纺织品测试、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评估、纺织品测试、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ttc”与引证商标三、五英文“CTC”、引证商标四英文“ctc”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文字“中纺标认证”及英文“cttc”组成,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