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75789号“班级公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班级公约及图 23575789

阅读:128277 2018-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齐家立人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5789号“班级公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班级集体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申请人:北京齐家立人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5789号“班级公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班级集体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照片、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图形化设计的汉字组合“班级公约”,如申请人在其复审理由中所述,申请商标整体易被理解为“班级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该汉字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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