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先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4445号“景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534547号“景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