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文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4388号“希驰尔XICH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64247号“希驰 XICCI X&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显著认读汉字“希驰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希驰”,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