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奋柱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大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7836号“永嘉鑫yongjia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永嘉鑫”和拼音“yongjiaxin”共同构成,商标整体已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