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达达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32767号“容好RONG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容好”二字的写法系一种艺术设计,不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故申请人将上述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洗面奶等商品上不至于误导相关公众的认知,并产生不良影响。据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