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凯霸狼服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0224号“LUO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9672号图形商标、第5823838号图形商标、第10181323号“KAIL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