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链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2264号“PRI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0237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宽展期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3月11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RINCE”可译为“王子”,与引证商标“王子”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