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PORT LISBOA E BENFICA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6643号“BENF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001552号“本菲卡BENFICA”(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在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络搜索申请人相关网页截图、商标局受理通知等复印及打印件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为英文“BENFICA”,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英文“BENFICA”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