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54384号“右上角youshangj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右上角youshangjiao 25154384

阅读:121605 2018-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右上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4384号“右上角youshangj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在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且申请人从未从事过商标代理业务,因此申请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注…

  申请人:上海右上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4384号“右上角youshangj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在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且申请人从未从事过商标代理业务,因此申请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部分规定、商标局官网备案代理机构信息查询页面截图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我委认为,虽然申请人并未在商标局进行备案,但鉴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仍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其申请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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