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明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7396号“年年有串 串串火锅 NIANNIAN YOUCHUAN niannian chuan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437969号“年年有Nianni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50782号“年年有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80063号“年年有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70796号“年年有鱼Nian Nian You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在我委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年年有串”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年年有”、引证商标二“年年有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申请人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