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诺瀚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果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5174号“诺瀚康 X-Co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637854号“CODONX及图”商标、第10649361号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