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唐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鼎新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60464号《关于第21281602号“大吉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5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7939786号“大唐吉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