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海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4349号“柒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487224号“7货联盟”商标、第19620005号“7货工厂 SEVEN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如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