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市五莲针纺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13012号“五莲针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067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由“五莲针纺”和图形构成,整体能够与地名相区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