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怀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11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220075号“图形”商标、第21040543号“营养树 NUTRITION TREE及图”商标、第21345958号“图形”商标、第25082048号“心灵成长 SPIRITUAL GROW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酒吧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