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木豪廷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0065号“湘木豪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湘木豪廷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177150号“迈朵木门及图”商标、第13519235号“好利勤HOLIQIN及图”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