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J健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3076号“花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96202号“花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16060号“ユキピリ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花”,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