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枣庄龚老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0087号“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67864号“森坚果SENJIANGUO”商标、第14683082号“森林圣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龚老头”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森林坚果”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森坚果”、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文字“森林圣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