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绿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观池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6687号“义门陈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89068号“義门陳YIMEN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文化、经营活动证据;相关宣传证据;社会活动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合同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