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博菲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9346号“普畜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