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25187号“小黑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黑瓶 26425187

阅读:105931 2018-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5187号“小黑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

  申请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5187号“小黑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小黑瓶”产品介绍、官网截图、报刊杂志推广截图、广告订单、户外、电视台、视频网站及手机应用软件投放广告图片、宣传物料及视频、举办活动照片、柜台照片及列表、网络店铺截图及销售数据、所获荣誉、司法判决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国家图书馆“小黑瓶”检索资料等光盘扫描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黑瓶”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工艺特点或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表示商品包装工艺特点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425187号“小黑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黑瓶 264251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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