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炙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33476号“火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752558号“火辣辣”商标、第15048135号“秦椒 火辣”商标、第11969276号“火辣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火辣”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火辣辣”、“火辣”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