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4235号“满嘴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552967号“满口香 香 MOMHOW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1612期)。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