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9256号“盛进小额贷款SHENGJIN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第23332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24281号“凯美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2439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2748号“SHENGJING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087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97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