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5404号“盛进金融SHENGJIN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40254号图形商标、第10597566号图形商标、第10842788号“SHENGJING360”商标、第11175070号“巨潮指数SINDEX及图”商标、第1227953号图形商标、第4365508号“SHENGYIN及图”商标、第5407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