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子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79081号“衫好升MERIT STU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50825号“KAT STEP及图”商标、第4339005号“高鹭达Gaoluda及图”商标、第7438880号“威塑 RES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