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53847号“酉 焼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酉 焼鳥及图 25653847

阅读:57512 2018-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鸿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丽尚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53847号“酉 焼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71281号“惠崇春及图”商标、第16176528 号“酉茶”商标…

  申请人:上海鸿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丽尚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53847号“酉 焼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71281号“惠崇春及图”商标、第16176528 号“酉茶”商标、第22965776号“焼鳥 日向酒場及图”商标、第5703276 号“焼鳥 福YAKITORI FUKU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酉”与引证商标二“酉茶”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653847号“酉 焼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酉 焼鳥及图 256538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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