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病理研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1491号“ID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第G1116310号”iDE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778995号“ID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1116310号“iDET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我委不予支持。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计算机系统;生物和科学用软件和数据库;用于收集、存储、分析和报告生物信息及跟踪样本和管理工作流程和实验室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化学和生物分析软件;诊断和基因组领域软件和数据库;用于检测生物样品中病原体的软件和数据库;用于检测生物样品中病原体的实验室仪器和器械;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录制在计算机载体上的电子出版物;杂志形式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互联网电子周刊(可下载);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科学、航海、勘测、摄影、衡具、量具、检验(监督)、救护以及教学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测试服务;医疗测试服务;微生物测试服务;计算机辅助测试服务;科学目的的抽血和血液分析服务;用于实验室分析的生物样本制备服务;有关生物、制药和生物制药领域产品的分析和测试服务;有关生物制品和药品及其成分的毒性和安全性分析和评估服务;宏基因组分析和测试服务;科学技术报告准备和完成;实验室测试咨询服务;科学和医疗实验室服务;用于制备、检测、量化和分析生物材料、用于基因分型、诊断试验和生物分子、宏基因组和基因组排序的实验室服务;DNA分析实验室服务;生物、医学、药物和细菌研究服务;有关诊断和基因组领域软件和数据库的开发、设计和更新;基因组和基因表达研究领域的研究和开发;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包括特殊算法的设计、测试和实施;科学和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研究、开发和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