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52548号“UNUETZER MYLABRADOR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UETZER MYLABRADORLOVE及图 G1352548

阅读:108147 2018-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UNUETZER FRIEDRICH JOHAN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2548号“UNUETZER MYLABRADOR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087667号图形商标、第1355926号“歌莉GELLY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UNUETZER FRIEDRICH JOHAN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2548号“UNUETZER MYLABRADOR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087667号图形商标、第1355926号“歌莉GEL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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