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0300号“萌报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其经营范围中不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故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