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昕艺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8489号“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32815号“ROYAL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51080号“Royal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32074号“ROYAL a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15650号“Royal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38083号“ROYAL GARDEN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57936号“CCD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第13256745号“灰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08月13日,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oyal”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显著识别部分“ROYAL”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Royal”高度近似,整体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是否在续展宽展期内申请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