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75566号“DRAGONF LIGH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RAGONF LIGHT及图 16275566

阅读:11396 2018-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老牛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对第16275566号“DRAGONF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老牛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对第16275566号“DRAGONF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7711号“REDDRAGON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7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6902号“REDDRAGONF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皮革工业协会证明、税款证明、红蜻蜓集团及其产品部分荣誉证书;2.申请人及其产品部分荣誉证书、纳税证明;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4相关维权证据;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64期(2017年8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鞋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DRAGONF LIGH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红蜻蜓 hong及图”、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英文部分“DRAGONF LIGHT”与引证商标二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四“REDDRAGONFLY”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部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二、四,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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