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自在睡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02426号“正安睡力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正安”二字,但其商标整体显著性强,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申请人:北京自在睡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02426号“正安睡力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正安”二字,但其商标整体显著性强,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