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纳斯生命科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9665号“GENUS LIFESCIEN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36468号“G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5317号“GENUS LIFESCIEN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将该公司变更为吉纳斯生命科学公司,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同属本案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将该公司变更为吉纳斯生命科学公司,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同属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便可轻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