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61026号“FHAMO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33754号“E-LUCK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