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2231号“多燕瘦Dayeon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717369号图形商标、第17547170号“Senruan及图”商标、第21363086号“ADASPLUS及图”商标、第7523326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