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2403号“正大清纯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83419号“清纯QING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300750号“正大叮叮饭”商标、第18300749号“正大叮叮面”商标、第18300748号“正大即食餐Ready Meal”商标、第7528165号“正大厨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尚有一定区别。据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