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0336号“红润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35047号“红润HONG 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4837号撤销决定,其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1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