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HJ I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0009号“IC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部分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国家注册证及中译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C NUTRITION”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制剂及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