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凤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30381号“湘西凤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域地名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已有含有“湘西”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头照片、服务单据、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湘西凤姐”构成,其虽然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湘西”,但其除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含义以外还有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