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佳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9575号“九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16381号“九歌康源 JIU GE KANG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九康源”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九歌康源”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