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连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7721号“连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351478号图形商标、第13515296号图形商标、第10144265号图形商标、第101467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冲突。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网络宣传和媒体报道情况、申请商标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实体广告标牌、申请人部分门店、产品包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在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